Page 335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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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國家風險與國家主權評等




                             2013 年 1 月 28 日由中央銀行宣布,「中國銀行台北分行」擔任人民幣
                             的清算行,台灣銀行的上海分行則於 2 月 6 日開始負責新台幣在大陸

                             的清算業務,正式啟動兩岸的貨幣清算機制。上述發展促使本國銀行
                             積極地在大陸設置分支機構和參與聯貸,也隨著業務不斷擴充而承作

                             越來越多授信資產。但此快速成長是否明智,值得金融業者更嚴謹地
                             評估。不僅如此,大陸業務的過度成長已使個別銀行原來訂定的國家
                             風險門檻 (即表 11-3 及表 11-4 的風險限額標準),不再適用於中國地

                             區,因為銀行與大陸的國家風險餘額明顯超過上限。為符合授信作業
                             的法律程序,銀行只好藉著制定特別條款或辦法加以因應,但此能否

                             實質符合股東、社會大眾及國家的期待,亟待學者專家更深入地檢
                             視。

                                  銀行除了設置大陸地區的國家風險總額度,基於監督管理需要,
                             也與該國的往來銀行訂定個別業務的風險限額 (詳如表 11-5、11-6 及

                             11-7)。根據此三種表格可以得知,本國銀行在國家風險業務方面,是
                             以下列標準篩選往來的陸資銀行:S&P、Moody’s 及 Fitch 信評機構給
                                                                     +
                             予的信用等級,至少是投資等級 (即 BB 等級以上),且總資產、資本
                             額或營業收入的全球排名在 300 名以內,或當地排名在前 100 名的全
                             國性或省級城市銀行。另一方面,隨著台商在大陸地區從事的國內貿

                             易和國際貿易逐步成長,須本國銀行辦理與大陸銀行的「同業代付」
                             服務。具體地說,「同業代付」是指大陸銀行根據客戶申請,透過境
                             內、境外同業或海外分支機構,為該客戶的貿易結算提供短期融資和

                             支付的服務,且依交易性質分為境內同業代付和海外代付,並統稱此
                             業務為表 11-6 所指的「進出口融資墊款」業務。至於表 11-7 的交易場

                             所,則指同業借貸市場的資金拆借或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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