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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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家風險限額的調整時機
1. 靜態的核配制度
國家風險限額的核配指標,分為靜態與動態兩大類。若以 S&P、
Moody’s 及 Fitch 之國家政府外幣債信評等,酌予核配各國境內
BBB 或同等級以上的交易對手之國家風險額度,則稱此為「靜
態」的核配額度制度。如果交易對手的國家債信評等在 BB 級或
同等級以下及無評等指標時,便要先看銀行在當地是否設置分行
(含子公司) 或代表處,且優先酌予核配額度給設置營業據點的國
家。惟若過去未在交易對手的國家核配額度,目前擬從事業務往
來時,本國銀行的大部分作法傾向保守穩健,須「逐案簽報總行
(處) 核准」,並由總行業務管理單位 (處) 依相關業務的分層授
權規定予以核定。
2. 動態的核配制度
銀行通常以各國的五年期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簡
稱 CDS) 價格 (以殖利率衡量),作為「動態核配額度」的調整依
據,也就是以信用加碼 (Credit Spread) 的基點(Basis Point;簡稱
BP),檢視該交易對手國於國際金融市場的信用狀況,並以下列方
式辦理:
(1) 已核配額度之國家
個別國家的 CDS 加碼基點,以 301 (含)基點或 3.01%為標準,
上升至該標準者,意味該國的整體風險已提高,銀行應「凍
結」該國的風險額度,不再承作相關業務。當 CDS 回降至標
準值以內時,市場認定該國的整體風險逐步下降,銀行可「解
凍」該國的風險額度,繼續承作相關業務。惟不論解凍或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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