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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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4  個案銀行將各等級國家風險限額,分成六種更細的次等級

                                                             個別國家核配額度不得超過
                                          本級 所有 國               銀行淨值比率之上限
                                          家核 配額 度
                                 國家主                                           銀行在當地未
                         等級               合計 不得 超 銀行 在當 地 有 銀行在 當
                                 權評等                                           設有分支機構
                                          過銀 行淨 值 分支機構  ( 含 地設有 代
                                                                               (含子公司)  及
                                          比率之上限  子公司)  者             表處者
                                                                               代表處者
                                  美國
                        第一級                   ***                      *50%
                                  中國
                        第二級  Aaa~Aa1           **           **          **          **
                        第三級  Aa2~A3            **           **          **          **
                        第四級  Baa1~Baa3         **           **          **          **
                        第五級  Ba1~Ba3           **           **          **          **
                               B1 (含)  以                                       不給予個別額
                               下或無評等
                        第六級                    **           **          **     度,業務往來
                               之國家及例                                           須逐案簽准。
                               外國家。
                        *基於業務機密,省略相關數據的說明。



                        三、本國銀行如何制定與中國的國家風險限額


                            台灣過去幾年搭配「西進政策」,密集地與大陸官方建立合作關
                        係。例如,2009 年 11 月 16 日兩岸正式簽訂「金融 MOU」,並於

                        2010 年 1 月 16 日生效;2010 年 3 月 16 日金管會修正發布立法院通過
                        的「兩岸金融三法」-「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保

                        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
                        管理辦法」,為金融機構拓展大陸市場訂定更明確的法源根據。其

                        後,兩岸兩會更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 ECFA),甚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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