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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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4 個案銀行將各等級國家風險限額,分成六種更細的次等級
個別國家核配額度不得超過
本級 所有 國 銀行淨值比率之上限
家核 配額 度
國家主 銀行在當地未
等級 合計 不得 超 銀行 在當 地 有 銀行在 當
權評等 設有分支機構
過銀 行淨 值 分支機構 ( 含 地設有 代
(含子公司) 及
比率之上限 子公司) 者 表處者
代表處者
美國
第一級 *** *50%
中國
第二級 Aaa~Aa1 ** ** ** **
第三級 Aa2~A3 ** ** ** **
第四級 Baa1~Baa3 ** ** ** **
第五級 Ba1~Ba3 ** ** ** **
B1 (含) 以 不給予個別額
下或無評等
第六級 ** ** ** 度,業務往來
之國家及例 須逐案簽准。
外國家。
*基於業務機密,省略相關數據的說明。
三、本國銀行如何制定與中國的國家風險限額
台灣過去幾年搭配「西進政策」,密集地與大陸官方建立合作關
係。例如,2009 年 11 月 16 日兩岸正式簽訂「金融 MOU」,並於
2010 年 1 月 16 日生效;2010 年 3 月 16 日金管會修正發布立法院通過
的「兩岸金融三法」-「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保
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
管理辦法」,為金融機構拓展大陸市場訂定更明確的法源根據。其
後,兩岸兩會更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 ECFA),甚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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