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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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國家風險與國家主權評等




                                     風險額度,當遇到國家風險餘額超過「新調整」的額度時,不
                                     必刻意減低目前的風險餘額,只要未來逐步降低即可;也就是

                                     採取「不再追溯」的管理原則。
                                  (2) 未核配額度之國家

                                     銀行「未核配」國家風險的額度,常理上,該國的整體風險較
                                     高,或無適當的業務往來。所以銀行有敘作需要時,宜參考該

                                     國的信用等級及 CDS 價格。回顧金融海嘯及歐債危機期間,
                                     為降低「國家風險」,大部分銀行採取「凍結」希臘、葡萄

                                     牙、冰島、愛爾蘭、烏克蘭、阿根廷、委內瑞拉、匈牙利、羅
                                     馬尼亞、西班牙、巴林、義大利等 12 個國家及杜拜之國家風

                                     險額度。同時將黎巴嫩、薩爾瓦多、巴基斯坦、埃及、阿曼、
                                     突尼西亞、利比亞、伊拉克、賽普勒斯、敘利亞等 10 國,列

                                     入警示國家,此或因政經不穩和債信危機所致,銀行宜審慎檢
                                     視業務往來關係。

                                3. 銀行的「CDS 價格」主要取自 Bloomberg 的金融資訊網,透過系

                                  統每日檢視一次並留存資料備查。如前所述,國家風險額度的凍
                                  結及解凍,係由「CDS 價格」高於和低於 301 (含)  基點或 3.01%
                                  作為標準。茲具體地描述觀察期間與處理原則如次:


                                  (1) 凍結額度:單一事件造成 CDS 價格高於原來標準時,宜按此
                                     種情況連續 5 個營業日作為基準,否則須連續 10 個營業日才
                                     凍結。

                                  (2) 解凍額度:基於穩健經營原則, CDS 價格須連續 30 個營業日
                                     低於原來標準才可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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