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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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干進出口押匯授信
依金管會令釋,銀行辦理「進出口押匯」授信,除遠期進口押匯
授信、貨物未實際進口之三角貿易信用狀及未徵取貨物單據為質
之進口押匯授信外,得不受銀行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之 2「無擔
保授信」之限制,惟應計入銀行法第 33 條授權規定事項所定「擔
保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3. 收兌旅行支票
依財政部函釋,收兌旅行支票不適用銀行法第 32 條之限制。
4. 信用狀保兌
依金管會令釋,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以上之「金融
機構」所簽發之信用狀辦理保兌,非屬銀行法第 32 條、第 33 條
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規定之限制範圍。
5. 同業拆款
依財政部函釋,同業拆款不適用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但應注意拆
借對象是否為金融業拆款中心之會員。
台灣對於銀行與利害關係人的擔保授信,主要根據銀行法第 33
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加以規範。
一、銀行法的關係人
依銀行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銀行對下列對象為「擔保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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