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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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人使用,或將款項移轉為銀行之關係人所有者,亦適用關係人交易
                        之相關規定。


                        四、程序性限制


                            銀行對關係人為授信交易時,如該授信金額達一定金額或該授信

                        涉及銀行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者,須遵行特別的處理程序。

                          1. 授信金額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

                             依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銀行對關係人為擔保授信時,對同一授信

                             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台幣 1 億元或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
                             低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
                             意。而且,依財政部函釋,明定應由董事會決議之事項,不得由

                             董事會決定授權常務董事會代為行使。其他如「續約或變更條
                             件」、「短期授信申請改為中、長期授信」等,亦應比照前述規

                             定經董事會「重度特別決議」辦理。

                          2. 涉及銀行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授信

                             銀行的組織類型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亦應公開發行,所以
                             銀行與關係人的授信交易,適用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

                             之規定。

                            (1) 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決議通過
                                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股票之銀行應設置「獨立董

                                事」與「審計委員會」,但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子銀行全部股份
                                時,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因此,已選任獨立

                                董事之銀行,辦理之授信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者,
                                應遵守證券交易法有關「獨立董事」及/或「審計委員會」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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