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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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人使用,或將款項移轉為銀行之關係人所有者,亦適用關係人交易
之相關規定。
四、程序性限制
銀行對關係人為授信交易時,如該授信金額達一定金額或該授信
涉及銀行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者,須遵行特別的處理程序。
1. 授信金額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
依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銀行對關係人為擔保授信時,對同一授信
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台幣 1 億元或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
低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
意。而且,依財政部函釋,明定應由董事會決議之事項,不得由
董事會決定授權常務董事會代為行使。其他如「續約或變更條
件」、「短期授信申請改為中、長期授信」等,亦應比照前述規
定經董事會「重度特別決議」辦理。
2. 涉及銀行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授信
銀行的組織類型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亦應公開發行,所以
銀行與關係人的授信交易,適用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
之規定。
(1) 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決議通過
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股票之銀行應設置「獨立董
事」與「審計委員會」,但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子銀行全部股份
時,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因此,已選任獨立
董事之銀行,辦理之授信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者,
應遵守證券交易法有關「獨立董事」及/或「審計委員會」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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