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P. 293

第 09 章│授信對象的風險限額與關係人交易




                                     定:
                                     a. 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已選任獨立董事但未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銀行,除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外,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應提董

                                        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另外,已選任獨立董事之銀行,對於涉及
                                        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或

                                        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
                                        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

                                        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b. 應提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

                                        已選任獨立董事且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銀行,就涉及董事或監
                                        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應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而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另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
                                        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銀行

                                        利益之虞者,應予迴避;審計委員會如因此無法決議者,應
                                        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決議。

                                  (2) 表決權行使之迴避

                                     授信案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董
                                     事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另依法公開發
                                     行股票之銀行,該等表決權行使之迴避,應包括不得參與該議

                                     案之討論。




                                                                                              -281-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