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3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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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 章│授信對象的風險限額與關係人交易
定:
a. 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已選任獨立董事但未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銀行,除經主管機關
核准者外,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應提董
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另外,已選任獨立董事之銀行,對於涉及
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或
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
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
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b. 應提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
已選任獨立董事且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銀行,就涉及董事或監
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應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而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另外,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
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銀行
利益之虞者,應予迴避;審計委員會如因此無法決議者,應
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決議。
(2) 表決權行使之迴避
授信案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董
事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另依法公開發
行股票之銀行,該等表決權行使之迴避,應包括不得參與該議
案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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