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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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 章│授信對象的風險限額與關係人交易




                             二、設置「反規避條款」,發揮實質效果


                                  從以上分析瞭解,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關係人」採取
                             「形式認定」。此種方式僅符合風險基本要求,為達到實質規範,銀
                             行法另有「反規避條款」:


                                1. 交互授信的禁止

                                  銀行不得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
                                  人之企業,交互承作「無擔保授信」,且應依銀行法第 33 條之 2

                                  規定辦理「擔保授信」。

                                2. 利用他人名義的禁止

                                  根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4 規定,銀行之利害關係人利用「他人」名
                                  義,向銀行申請授信。若利害關係人的「他人」仍存在實質影響

                                  力時,「他人」也適用關係人交易之法律規定。具體言之,「他
                                  人」向銀行申請授信,融資款項仍由利害關係人使用,或款項移

                                  轉為利害關係人所有者,均被視為關係人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
                                  請之授信而受到相關規範。


                             三、禁止辦理「無擔保授信」之例外


                                1. 消費者貸款 (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  及政府貸款

                                  依銀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受

                                  該條禁止辦理「無擔保授信」之限制。所稱「消費者貸款」係
                                  指,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 (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其他個人

                                  小額貸款,以及信用卡循環信用金額。每一消費者的「消費者貸
                                  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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