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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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40%。
                             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15%。
                          2.  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五、集團企業的風險限額


                          1. 信用等級與風險限額的關係

                             對銀行而言,「集團企業」、「聯屬企業」與「關係企業」是相
                             同的授信對象,實務上出現差異往往是不同法令的習慣用詞所造

                             成。所以「公司法」針對「關係企業」規定的風險限額,仍然適
                             用於集團企業和聯屬企業。但由於相關法令所制定的門檻標準,

                             只考慮到債權銀行的淨值規模,忽視大型企業的資本規模明顯高
                             於銀行淨值的情況。例如,規定個別銀行對於「同一關係企業」
                             的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的 40%,有時無法滿足大型

                             「集團企業」的資金需求。但主管機關仍然使用此種方式設定門
                             檻標準,用意可能在避免個別銀行承擔過高的集中性風險與系統

                             性風險。況且,此項授信限制還順勢促成銀行「聯貸業務」
                             (Syndicated Loan)  的蓬勃發展。

                             除了企業的資本規模未納入考慮,「集團企業」的風險限額也未
                             重視,借款企業信用體質存在差異的事實。為降低信用風險,大

                             部分銀行會依集團企業的信用等級,進一步細分「風險限額」,
                             詳如表 9-1 所示的「信用等級與風險限額對照表」。根據該表顯
                             示,信用等級最高之集團企業,信用風險最低,銀行宜按照主管

                             機關所訂定的法令上限,給予「最高」的風險限額;也就是將信
                             用等級第 一的集團 企業,授 信總額度 設定在「 銀行淨值的

                             40% 」,其中的「無擔保授信總額」限定在「銀行淨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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