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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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 章│授信對象的風險限額與關係人交易
法第 44 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
而授信業務所稱的「同一人」,包括「同一自然人」和「同一法
人」,大部分銀行根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訂
定下列風險限額:
1. 對於「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3%。其
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1%。
2. 對於「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15%。其
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5%。
3. 對於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受前項規定比率限制,但不得
超過銀行淨值。
三、同一關係人的風險限額
授信業務的「同一關係人」是指,借款者本人、配偶、二親等以
內之血親,以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銀行仍依「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訂定下列風險限額:
1. 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40%。其
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6%。
2. 對「同一關係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10%。其中,對「自然人」之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的
2%。
3. 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四、同一關係企業的風險限額
授信業務的「同一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至
之 3、之 9 及之 11 規定之企業,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的風險限額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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