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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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 章│授信對象的風險限額與關係人交易
戶的信用等級、還款來源、借款用途、往來關係 (Relationship)、
產業及總體環境等因素,由債權銀行具有准駁權限的授信主管決
定。值得一提的是,授信案件雖按金額大小訂定准駁權限的負責
主管,但在申貸程序上,不論借款金額多寡均由基層的營業主管
(Account Officers;簡稱 AO) 搭配徵信審查主管 (Credit Officers;
簡稱 CO) 開會討論 (尤指企業授信類別) 後,簽請風險權限的主
管在限額內裁奪。由於個別客戶與銀行的借貸往來,可能涵蓋數
筆融資案件,所以個別案件可能有「風險限額」的規範,客戶本
身也受「總風險限額」的規範,惟基於簡化起見,將此「總風險
限額」稱為「風險限額」,以下法令規章設置的門檻,通常是就
客戶整體 (包括所有案件) 討論風險限額、而非討論客戶個別案件
的風險限額。
2. 信用風險值當作風險限額,降低「權責混淆」的缺點
內部評等模型所稱的「風險限額」,是透過違約機率、信用暴險
額及違約損失率所計算的「信用風險值」(Credit Value-at-Risk;簡
稱 Credit VaR) 來衡量。例如,銀行針對某借款客戶認列 1 百萬元
信用風險值或風險限額時,其意指銀行依照自行建立的風險管理
制度研判,該借款客戶發生 1 百萬元以上「信用損失」的機率只
有 1% (此為假設值,統計學稱為容忍水準);或者說該借款客戶有
99%機率 (或稱信賴水準),其「未預期的」信用損失低於 1 百萬
元。為避免涉及複雜的統計方法,本章不討論「信用風險值」的
預估方法,而以傳統上使用的授信額度、放款額度或融資額度衡
量「風險限額」。兩者的差異在於,「信用風險值」能同時反映
該筆授信案件的違約風險、暴露風險與回收風險;「放款額度」
等所衡量的風險限額,比較「緩慢反映」上述風險,此種反映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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