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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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對於銀行風險控管的影響,在景氣劇烈變動的金融環境最為明
                             顯。傳統方式決定的放款額度,若缺乏最起碼的敏感度,則因撥

                             貸當時未明顯看出潛在風險,而給予過高的放款金額,授信期間
                             一旦遇到不景氣而違約時,銀行又剛好指派新的授信主管接任,

                             新任主管若須認列非其職權決定放款出現的呆帳損失。將形成新
                             舊授審主管「權利與責任」不相符的缺點。

                          3.授審主管的決策習性難以超越傳統

                             利用「信用風險值」建構的風險限額,並不表示「不景氣」時期

                             有絕對能力規避信用風險,我們只能強調該方法兼顧申貸客戶的
                             違約風險、暴露風險及回收風險,可細緻地區分借款客戶的風險

                             等級,預估未來的潛在風險,所以申貸當時即使無法洞見全貌,
                             只要按照客戶的風險等級核准適當的融資額度,一旦遇到景氣不
                             佳,也不致承擔過高的信用損失。但「信用風險值」為主的風險

                             管理制度,缺點之一是不太容易被各層級授信主管所瞭解,若只
                             消極地應用在授信管理上,這些主管的思考邏輯還停滯在傳統的

                             「放款額度」,且依此想法下達授信決策,則將抹煞此風險指標
                             所反映的管理精髓而不自知。另一方面而言,高階主管偏好採用

                             傳統的放款額度當作風險限額的工具、而非使用「信用風險
                             值」,可能原因還與主管機關制定的授信法規,通常是以放款額

                             度做業務規範,沒有發展到以信用風險值訂定規範。


                        二、同一人的風險限額

                            根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等相關規定,銀行的借款客戶涵蓋下列五

                        種類別:「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規定之「集團企業」及銀行法第 32、33 條與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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