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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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門檻,原來只是「債權人」身分,現在可能演變成「關係人」,
                        此身分轉換將使授信規範更加複雜,所以第 2 及第 3 節擬有系統地闡

                        述「銀行關係人」在授信交易的規範。況且,銀行的關係人不僅前述
                        一種,通常涵蓋許多對象。而關係人的交易除了「授信交易」,還有

                        「授信以外」的交易。由於本書是以授信業務為重點,定位為授信管
                        理的入門知識,所以不討論關係人的「授信以外」交易,相關法規集
                        中在「授信交易」的描述。但有興趣瞭解銀行與關係人的「授信以

                        外」交易,應遵循哪些法令及準則,請參閱:銀行法第 74 條之 1、金
                        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以及公開發行公司在「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規

                        範。









                        一、風險限額的內涵


                          1. 風險限額有許多類似名稱


                             銀行為避免承擔過高的信用風險,除「客戶別」外,授信管理制
                             度也包括「產業別」的「風險限額」。此風險限額在授信實務,
                             被使用不同名詞稱呼,所以授審主管口中的「風險權限」、授信

                             總餘額、放款額度 (以債權銀行角度稱之)、融資額度或借款額度
                             (從借款客戶觀點做表達)、信用暴險額 (Credit Exposure) (學術上

                             使用的專有名詞),往往是指相同概念。另隨著有否提供擔保品,
                             而將授信總餘額分成擔保放款與無擔保的信用放款,並以擔保金
                             額及信用額度分別反映對應的授信限額。在台灣,借款客戶能申

                             貸多少擔保金額和信用額度,除擔保品因素外,還要考慮借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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