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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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也低於向民營非金控業者借款的 34%和 44%。
4. 財務承諾或契約保障條款
「契約保障條款」主要是財務事項的約定,所以又稱「財務承
諾」,分成正向條款及否定條款兩種約定。借款企業在融資期間
違反條款的約定內容,債權銀行會要求其在短期間履行敘作條
件。或經董事會「同意」豁免相關條款的限制,並加收「作業
費」和調高「放款利率」。
(1) 正向條款 (Affirmative Covenants)
此條款要求借款人配合採取某些措施,諸如定期提送財務報
表、保全處分擔保品,以及維持財務的流動性目標 (如利息保
障倍數大於 3、負債對權益比率不得高於 2、流動比率大於 2
和速動比率大於 0.8 等) 和淨利水準 (如資產報酬率大於 5%、
淨值報酬率大於 10%)。
(2) 否定條款 (Negative Covenants)
此條款強調,借款人未獲得債權銀行首肯,不得採取某些理財
行為,諸如發行新債、購買新的固定資產、出售資產與支付股
利等。銀行不樂見借款客戶發行新債,除避免其財務槓桿程度
過高外,萬一碰到處分剩餘資產時,徒增參與求償的債權人
數。
5. 借款者和第三人之保證 (Borrower Guaranties or Warranties)
借款人應明確保證貸款申請案中提供銀行的資料「正確無誤」,
並願以個人財產 (房屋、土地、汽車) 作為擔保。為有效降低信用
風險,銀行還視情況需要,要求第三人 (如借款公司的董事長、
董事及監事) 作保或用聯貸方式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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