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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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家別的風險,殊不知「利潤貢獻、報酬與風險」宜環環相扣地建
                        置。另一方面,則在放款審議委員會或授信審查委員會、(常務)  董事

                        會開會審查個別申貸案件時,才將利潤貢獻佳之客戶的 CPA 數據,當
                        作授信審查文件之一,於會議中特別強調。但對於利潤貢獻不甚理

                        想,心態上又想讓其順利通過的借款案件,則於會中故意輕描淡寫地
                        帶過,甚至隻字不提。倘若您是董事會的獨立 (常務)  董事之一,年薪
                        至少 5 千萬元以上,不知有否勇氣要求相關主管給予更詳細的說明,

                        考驗您是否在乎「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  與「道德危機」(Moral
                        Hazard)  事件,對公司經營績效造成的衝擊,或者您生性缺乏「剛強壯

                        膽」的勇氣,深怕得罪一群自視為「高階主管」的協理、副總經理、
                        董總主管而故意放水。「金融倫理」與「職場倫理」的矛盾和拿捏,

                        考驗授審主管的智慧,並決定其一生真實追求的價值與意義。
                            銀行在設計 CPA 制度時,應將借款客戶的關係戶 (如配偶、本人

                        或配偶負責之企業)  和關係企業 (如子孫公司)  納入利潤貢獻的計算公
                        式中。理想上,銀行宜對個別授信對象訂定 CPA 的最低門檻,以顯示
                        願意承作的起碼標準。倘若遇到借款客戶的特殊情況,或因總授信政

                        策與策略目標的整體考量,須放寬 CPA 的承作標準,也宜在「放款利
                        率」的核定上適度反映,避免動不動就以「同業激烈競爭」作為藉

                        口。也就是說,利潤貢獻未達最低標準的客戶,原則上適用較高的放
                        款利率;利潤貢獻特別高的客戶,宜透過「放款利率加減碼」給予較
                        低的借款利率。因此,就個別客戶而言,CPA 制度宜訂定最低的往來

                        貢獻率,以作為篩選授信案件之用。為防範「例外」情況過多,在整
                        體授 信業 務的 績效 指標 中, 可設 置「 淨利 息利 潤」 (Net Interest

                        Margin;簡稱 NIM) (以生利資產的利息收入減去附息負債的利息支出
                        作為分子,除以生利資產計算而得的比率衡量)  目標,定期檢視業務目

                        標的達成概況。再者,歐美國家的金融制度,對於個別客戶的授信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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