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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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章│銀行與借款客戶的往來關係與利潤貢獻



                                2.  承諾協議書  (Loan Commitment Agreement)

                                  為協助客戶靈活運用融資款項,銀行會與客戶簽定「承諾協議
                                  書」,同意借款客戶在特定期限,彈性動支額度。當借款客戶動

                                  用其中部分融資款項時,須「按月」或定期支付該借款金額的
                                  「利息費用」;但對於額度範圍之內尚未動用的部分,則須支付

                                  「承諾費用」(Up-Front Fee),因為銀行已承擔「再融資風險」,
                                  且因客戶未動用而免負擔「利息費用」,須藉此補償部分風險成

                                  本。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根據 2007 年的信用資料庫進行統計分析,
                                  發現台灣的中大型企業與微小型企業,額度動用率的中位數分別
                                  為 69%及 62%,兩者均低於七成。若再按照所有權類型加以細

                                  分,則發現中大型企業向公營銀行舉債的額度動用率為 72%,其
                                  次是向非金控公司轄下的民營銀行舉債 (動用率 67%),向金控公

                                  司的民營子銀行與外資銀行舉債,動用率分別為 66%和 62%殿
                                  後,顯示公營及民營非金控業者的融資態度相對穩健。

                                3.  擔保品 (Collateral)

                                  銀行是依借款人有無提供擔保品,而將放款分為擔保與無擔保兩

                                  種類型。「擔保放款」是以借款人的財產作為擔保,當借款人無
                                  法如期還本付息時,債權銀行即有權利按照事先協議的內容處理

                                  抵 (質)  押的擔保品;「無擔保放款」通常以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作
                                  為准駁依據,提供其必要的資金。根據統計,中大型企業與微小

                                  型企業的擔保借款比率,分別為 36% (平均數)  及 46%,此數據顯
                                  示兩種企業類型有半數以上屬於無擔保的借款,若此借款企業的

                                  經營績效不佳,將使銀行承擔頗高的信用風險。再依所有權類型
                                  比較時,發現中大型與微小型企業,在向外資銀行舉債時,擔保
                                  借款比率分別佔 29%和 42%,遠低於向公營銀行借款的 38%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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