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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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信託財產運用方式的指示權
教育公益信託契約書約定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方式,諮詢
委員會有權以書面指示受託人投資銀行存款、國內外基金及國外
連動式債券,此種方式是否違法?教育部答覆內容:依據教育公
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對於信託財產的種類或投資比例並無限
制性規範,惟應基於安全可靠,及增加收益的原則下進行投資,
以確保信託目的及受益人權益 (100 年 11 月 9 日臺社 (四) 字第
1000196389 號函)。
上開函釋內容並未區分諮詢委員會得否對公益信託財產的運
用方式為指示與該指示內容是否合理,而僅就後者為釋疑。由於
諮詢委員會設置的主要目的是在使公益信託獲得圓滿的運作,即
有效實現其公益目的,故其職權通常是在提供專業意見、贊助對
象的選定及其他與受益內容相關意見的提供等。雖然管理財產是
由受託人為之,但是以目前的實務運作,受託人通常於契約中約
定,對於公益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是採特定用途信託,即有關信
託財產的運用、管理,完全依委託人的指示為之,而有關委託人
對於信託財產運用、管理的指示權,亦得委由第三人為之,故若
委託人欲將該指示權委由諮詢委員會決定,受託人即有依諮詢委
員會的意見為管理與運用。
至於公益信託契約中所約定有關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方式
是否妥適,雖然在監督及許可辦法中有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為審查;但實際運作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有此專業為審
查,或若其認為並非妥適,是否會因此而駁回受託人的申請,並
要求對該項目為修正,直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是可行為止,
均有所疑問。為解決這些問題,最根本的辦法乃是在信託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