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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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諮詢委員的資格
實務上曾發生教育公益信託契約書規定:「本案為家族性公
益信託,諮詢委員僅限由委託人之直系卑親屬 (包括…) 擔
任…」,該規定是否符合公平性及普遍性原則?此問題涉及諮詢
委員的資格。依教育部見解,其認為前揭約定內容是否符合公平
性及普遍性原則,有待商榷。
由於諮詢委員的角色,乃是就公益目的的實現與運作,接受
受託人的諮詢,因其未涉及管理層面,故對於其資格的認定,似
乎只須具備相關的專長即可,至於是否與委託人有任何親屬關係
則可不問。但就日本的營運委員資格,有論者謂委託人或委託人
的關係人為營運委員時,可能強力主導委員會的決定,其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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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受到質疑,但此種情形最後還是由受託人為最後決定 。因此,
若約定全部的諮詢委員皆僅限由委託人的直系卑親屬擔任,亦可
能形成諮詢委員會控制所有的公益信託運作,易發生弊病。故建
議參考財團法人法草案第 38 條第 1、2 項規定,即「民間捐助之
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其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五分之一以上應具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
長或工作經驗」;因此,委託人雖可約定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得由
其直系卑親屬擔任,但其人數應有所限制,以避免該公益信託受
家族操控,影響公益信託的正常運作。
另參考勞動部於 2014 年 2 月 14 日所頒布的「勞動力發展業
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其中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第五
條第一項第七款諮詢委員會成員相互間及與委託人間有配偶及三
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之人數,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而第
1 新井誠、神田秀樹、木南敦編,信託法制之展望,日本評論社,2011 年,頁 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