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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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公益信託相關問題的探討與建議  205



                                5 條第 1 項有關申請許可所應檢具的文件中,該監督辦法要求須
                                提供諮詢委員須提供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表,以瞭解諮

                                詢委員間及與委託人間是否有家族關係。


                                               第三節  諮詢委員會的權限

                                    有關諮詢委員會的角色,有論者謂諮詢委員會僅於受託人認
                                為有必要時,始向該委員會諮詢為宜,且委託人在成立後,即應

                                與公益信託的經營管理脫離關係,不得藉諮詢委員會掌握公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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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託的執行 。但亦有論者認為就諮詢委員會的具體職權,應包括受
                                託人的遴選及受託人管理事務的顧問等事務,其並無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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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職權 。而依法務部所訂定的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的立法說明,論及諮詢委員會的主要任務乃為捐助範圍的確
                                定、贊助對象的選定、設施種類的決定及其他與受益內容相關意
                                見的提供等。
                                    由於信託法中並無諮詢委員會的相關規定,而子法中亦僅於

                                立法說明中論之,就會產生諮詢委員會的角色及其權限的問題。
                                且若受託人不依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時,其法律效果為何,皆有待
                                明確的法律規定。就日本的營運委員會而言,其係為實現信託目
                                的,而創設代受託人為實質上營運的營運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

                                成應交由對該領域具有高度專業知識的營運委員審議。故建議未
                                來修法時,應具體規定;惟此處僅就實務上曾請示主管機關釋疑
                                的相關問題為探討,即諮詢委員會對信託財產的運用得否為指
                                示,及其是否有選任信託監察人的之權限。





                                2  簡源希,公益信託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出版,頁 145。
                                3  陳春山,公益信託理念與制度,律師雜誌,第 268 期,2002 年,頁 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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