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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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公益信託相關問題的探討與建議 201
|第一章|
信託生效採許可主義或登記主意
觀諸世界各國非營利組織的設立程序,約可概分為三種方
式:自由設立制、登記報備制和許可批准制。自由設立制是指非
營利組織可以自由成立,毋須任何登記手續,如澳洲的慈善信託
(Charitable Trust) 和非法人團體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的
設立並不須登記;但如果欲獲得免稅和接受大眾捐贈的資格則須
登記。登記報備制則是非營利組織的設立僅須履行一定要件,向
政府登記報備存查即可,毋須獲得政府許可批准。許可批准制是
指非營利組織的設立必須向政府申請,經過政府審查並許可批准
後方能登記成立。
以先進國家的經驗而言,對於非營利組織的設立普遍採用自
由設立制與登記報備制並行,一方面保障公民結社的自由,另一
方面若欲獲得法人資格以及免稅和接受大眾捐贈的地位,則必須
進行登記,接受最基本的監督管理,以防止對公共利益造成危
害。而許可批准制雖然有助於強化對非營利組織的規範管理;惟
對公民結社自由卻是一種限制。以日本「促進特定非營利活動
法」為例,以前的法律規定公益組織必須經過相關政府機構許可
批准後才能成立,目前則規定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件,政府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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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予以認證 。
我國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的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
可,並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撤銷許可,該公益信託即消滅,
顯係採取公益信託許可生效主義。公益信託初期推動,採以設立
1 將明修、梅高文,自律乎?他律乎?-財團法人監督機制之省思,中國行政評論,第 12 卷第 2
期,2003 年 3 月,頁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