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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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公益信託對於社會企業的扶助  197



                                且已成立的社會企業為補助,並與該社會企業締結契約,約定企
                                業組織於有盈餘時,應對該公益信託給予回饋金或利潤分配,而

                                該社會企業也因對公益信託為捐贈,同時可享有稅賦的優惠,又
                                可充實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產,讓該公益信託得以永續經營,並回
                                饋社會,替政府分擔解決高齡化社會的問題。目前實務上確實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公益信託以補助社會企業的形式從事公益
                                目的。
                                    惟在以補助社會企業的創設或經營為公益目的的公益信託,
                                而該受補助的社會企業是以長期照護的相關產業經營為目的,其
                                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認定,本書認為除衛生福利部外,亦

                                同時有勞動部與經濟部在內,係因該公益信託是藉由補助企業的
                                形式,及因經濟部對於社會企業的推動與認證是主要專責機關。
                                另外,公益信託對於補助企業對象的遴選,應參酌該受補助企業

                                的章程內容,才能確認其符合公益信託欲實現長期照護的公益目
                                的。
                                    實務上有公益信託於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時,於其
                                所附的公益信託契約中,對於公益目的實現的方式,記載為「遴
                                選符合信託目的之企業 (包括但不限於「新創公司」或處於「早

                                期發展階段公司」),以投資取得該企業股份方式提供資金,促進
                                其永續經營並期能補充本公益信託之財源」,此記載內容的實施
                                方式,係以「投資」方式為之,並取得該企業的股份,而得基於
                                股東身分享有股息、紅利及盈餘的分派,此種方式是否是一種公

                                益性質或是單純屬投資性質即有爭議,也會影響公益信託的本
                                質,故建議應以補助社會企業的方式,再與該社會企業為回饋金
                                的約定,如此才符合公益的本質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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