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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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公益信託如何實現長期照護的公益目的


                                    第一節  公益信託以社會企業模式為長期照護


                                  此種方式乃是由公益信託以社會企業的型態,直接從事長期
                              照護相關產業的經營,由於公益信託的屬性並非是法人,不具有
                              法律上的人格,有關公益信託的相關法律行為,乃是由受託人以

                              信託財產名義為之。而在公益信託對於公益目的的實現,則是透
                              過諮詢委員會與信託監察人而予以完成;惟就我國現行公益信託
                              的運作模式,均以信託業者為受託人,受託人的責任均以管理信
                              託財產為主要範圍。又我國的信託業者主要以銀行為主,而銀行

                              對於公益信託的業務乃是「兼營」的性質,故銀行對於公益信託
                              事業的經營,於專業及能力方面均無法擔任。
                                  至於諮詢委員會的角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許可
                              及監督辦法中,針對諮詢委員會的主要任務,係為捐助範圍的確

                              定、贊助對象的選定、設施種類的決定及其他與受益內容相關意
                              見的提供,故亦不可能由諮詢委員會擔任經營的角色。另外,公
                              益信託並未如財團法人般有事務所的設置、員工的聘請及財產的
                              規模的不同,故若欲以公益信託以社會企業模式實現長期照護的

                              公益目的,在目前的法制及實務上應是較不可行。


                                       第二節  公益信託補助或投資社會企業

                                  公益信託若欲以常期照護為公益目的,對於該公益目的的實
                              現,得以前述公益創投的獨立企業型社會企業概念為之,出資協

                              助以長期照護為經營的社會企業創業,或對於以長期照護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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