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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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的批審作法,含有防止濫設危害公共利益的想法。但有謂基
於公益慈善事業有待鼓勵和彈性的立場,以為採登記或報備制度
而予事後監督即可,此可參英國設專責慈善公益委員會而採事後
登記制,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向該委員會提交信託文件及相關資
料,辦理登記作業即可。具體言之,英國法僅課公益信託受託人
為設立登記的義務,倘公益信託未經設立登記,則僅構成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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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但是該公益信託仍然完全成立及生效 。另外,美國各
州公益信託主要由州檢察長監督,受託人在信託成立後應向檢察
長聲請登記,我國信託法沿襲英美法制,其長期發展成熟模式自
有高度參考的價值。又採登記主義者認為,私益信託既純為自己
利益,利之所在則推廣甚易,然而公益信託正有待嘉惠大眾的資
金挹注,在成立和生效要件應較私益信託為寬鬆,故公益信託宜
採登記報備主義。
此種見解,在日本境內亦有學者認為應放寬公益信託的設立
要件。因此在新公益法人制度下,無論有無公益目的均可設立一
般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且無須主管機關的許可,而公益信託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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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亦將配合公益法人制度加以修正 。
惟就我國法制以觀,長期以來財團法人即採許可生效主義,
期間財團法人的運作亦未有因採許可制而生相關問題,或是造成
財團法人設立上的阻礙,故對於公益信託制度亦沿襲財團法人的
作法。雖然英、美國家採取不同的制度,但每一個國家制度的發
展均受其國內特有背景與文化的影響,除非未來我政府對財團法
人的成立生效制度予以變更;否則,本書並不認為對於現行公益
信託的成立要件應有所改變。
2 方嘉麟,信託法之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 年初版,頁 197。
3 武智克典,信託法の要點,青林書院,2012 年 4 月,頁 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