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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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公益信託相關問題的探討與建議 203
|第二章|
諮詢委員會的設置與權限
第一節 諮詢委員會設置的必要性
我國信託法並無諮詢委員會設置的規定,惟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所訂定的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中,對於受託人申請公
益信託的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時,於檢具的文件中包括「設有諮詢
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及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從
文義上觀之,該諮詢委員會的設立應係屬任意機關,惟依法務部
所訂定的「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的立法說明,
有關諮詢委員會的成員,或於設立信託行為 (契約、遺囑或宣言)
中指定,或由受託人選任;由於諮詢委員會設置與否,成員組織
如何,對於公益信託能否實現信託目的,關係至為重大,故雖非
必設機關,惟卻為法務部審核是否許可該公益信託設立的重要依
據。由此可知,諮詢委員會的設立應係屬必要的,而子法中訂定
母法中所無的組織,顯有逾越母法授權之虞,故關於諮詢委員會
的規定,宜於信託法中明定之。
法務部信託法研究修正小組針對諮詢委員會的設置,於信託
法草案中規定「委託人為達成公益信託之目的,得於信託行為指
定應設置諮詢委員會、營運委員會或其他組織,並訂定其組成、
功能、職權、決議方法、權利及義務等事項。受託人於必要時得
設置諮詢委員會、營運委員會或其他組織,並應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