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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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公益信託相關問題的探討與建議  211



                                央政府的財政部管理,訂定統一的許可標準,並由經過訓練的專
                                業人員負責其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從旁協助,使許可與管

                                理的事權均能統一,並加強監督考核,杜絕假財團之名,行營利
                                之實、或達逃漏稅捐的目的等弊病,或可將財團法人的制度導入
                                    1
                                正軌 。
                                    觀之我國公益信託亦遭遇相同的問題,依信託法第 85 條規
                                定,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惟
                                公益事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在認定上即有可能發生爭
                                議;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辦法亦可能有不一致的情形。
                                另外,因公益信託目的種類,常具有相互排他性,即公益信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涵蓋層面極廣,例如資助窮困孤兒的宗教教
                                育,即涉及濟貧、教育及宗教等,其在國內涉及內政部、教育部
                                等機關;因此,當公益信託的目的範圍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權責時,應如何申請設立及爾後如何監督管理,即成問
                                題。建議我國當局有採統一主管機關之必要,此可參考英國「公
                                益委員會」的設置,而在美國的公益信託,則由檢察總長負責監
                                理,此種一元化的監理制度,可免除各部會標準不一所產生的困
                                擾。


                                           第二節  訂定統一許可及監督辦法


                                    就財團法人而言,除無統一的主管機關,管理財團法人基金
                                會的法令是散見於行政院部分部會制定的監督準則,係屬行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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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位階,並無一整合性的管理法令 。而有關公益信託的規範,除



                                1  葉金鳳,財團法人設立與監督問題之探討,法律評論,第 49 卷第 2 期,1983 年 2 月,頁 5。
                                2  官有垣,非營利組織在台灣的發展:兼論政府對財團法人基金會的法令規範,中國行政評論,
                                 第 10 卷第 1 期,民國 89 年 12 月,頁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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