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P. 223
第九篇 公益信託相關問題的探討與建議 211
央政府的財政部管理,訂定統一的許可標準,並由經過訓練的專
業人員負責其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從旁協助,使許可與管
理的事權均能統一,並加強監督考核,杜絕假財團之名,行營利
之實、或達逃漏稅捐的目的等弊病,或可將財團法人的制度導入
1
正軌 。
觀之我國公益信託亦遭遇相同的問題,依信託法第 85 條規
定,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惟
公益事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在認定上即有可能發生爭
議;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辦法亦可能有不一致的情形。
另外,因公益信託目的種類,常具有相互排他性,即公益信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涵蓋層面極廣,例如資助窮困孤兒的宗教教
育,即涉及濟貧、教育及宗教等,其在國內涉及內政部、教育部
等機關;因此,當公益信託的目的範圍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權責時,應如何申請設立及爾後如何監督管理,即成問
題。建議我國當局有採統一主管機關之必要,此可參考英國「公
益委員會」的設置,而在美國的公益信託,則由檢察總長負責監
理,此種一元化的監理制度,可免除各部會標準不一所產生的困
擾。
第二節 訂定統一許可及監督辦法
就財團法人而言,除無統一的主管機關,管理財團法人基金
會的法令是散見於行政院部分部會制定的監督準則,係屬行政命
2
令位階,並無一整合性的管理法令 。而有關公益信託的規範,除
1 葉金鳳,財團法人設立與監督問題之探討,法律評論,第 49 卷第 2 期,1983 年 2 月,頁 5。
2 官有垣,非營利組織在台灣的發展:兼論政府對財團法人基金會的法令規範,中國行政評論,
第 10 卷第 1 期,民國 89 年 12 月,頁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