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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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公益信託相關問題的探討與建議  213



                                |第四章|

                                稅賦相關問題


                                    第一節  對於受託人資格及信託免稅要件的放寬

                                    受託人負有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之責,故受託人對於公益信

                                託的實踐具有管理的權限。而在公益信託的租稅優惠方面,依相
                                關稅法規定,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須為信託業者,此規定在公益信
                                託開展之初,為保護信託財產及建置公益信託的運作與管理流
                                程,確有其必要性;惟在公益信託隨著國家經濟而成長之際,為

                                了讓公益信託能為社會大眾所用,在政策上,建議應非僅以銀行
                                信託業為公益信託的受託人,且亦非僅有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
                                才得享有免稅優惠。
                                    此在日本的學者亦認為,日本目前事實上限定信託銀行為受

                                託人制度宜加以修正,應承認具備一定要件的公益法人亦可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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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信託 。另外,美國的公益信託,因傳統上多以個人為受託
                                人,例外在大型公益案件,其選任的受託人可能包括律師、會計
                                師、投資專家及對該公益事業具有專業領域之人在內,而非如我

                                國,目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以信託業為受託人的情形,才會發
                                給公益信託設立的許可。


                                   第二節  租稅法令主管機關與信託主管機關的見解
                                                         應為一致


                                    按法務部雖為信託法的主管機關,但租稅法令的主管機關係
                                屬財政部,因此前揭以財團法人為受益人類型的公益信託,雖經


                                1  新井誠、神田秀樹、木南敦編,同註 6,頁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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