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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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法第 7 章有關公益信託的規定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
定有許可及監督辦法,惟該辦法係屬行政命令位階。反觀財團法
人部分,法務部已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針對財團法人的監
督為統一性的規範,故建議未來應針對公益信託訂定「公益信託
法」,以利公益信託的運作。
另外,在日本,公益信託的設立須得到主管機關的許可,所
謂主管機關可分為中央部會及都道府縣主管機關,例如教育事項
的公益信託,在中央為文部科學省,在地方為都道府縣教育委員
會或知事的權責。而自 1977 年 (昭和 52 年) 以來,各主管機關
多制訂有關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要點或規則等),迄 1994
年 (平成 6 年) 9 月 13 日,在各都、道、府、縣等首長的委託
下,由「公益法人等指導監督連絡會議」決定一設立許可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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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命名為「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審查基準」 。2007 年 (平
成 19 年) 9 月改正「總務大臣管理所屬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事
務處理綱要 (總務省訓令第 49 號)」第 3 條第 2 項的附表,並對
「關於公益信託之許可審查基準」於平成 19 年 9 月 30 日開始施
行。
綜上,在參考財團法人法草案的立法及日本的法制,建議對
於公益信託應訂定統一的許可及監督辦法,以避免不同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有不同的監督與審查標準。
3 鄭策允,公益信託制度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 年,頁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