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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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合併將損害其權益之異議。
2. 提報各主管機關核准 (金管會、證交所等)
3. 各項登記之變更。
若有因評價基準時間產生之落差,則依契約調
調整併購價格
整併購價格。
↓
五、併後整合階段
1. 派駐經營團隊
進駐經營團隊
2. 相關業務移交
1. 組織架構、業務、人事、資訊系統、營業
通路、授權範圍、事務處理等之整合與調
資源整合
整。
2. 本公司經營策略再定位。
↓
追蹤併購綜效 定期評估合併之綜效(包括業務及成本綜效)。
註:倘國營事業遇有相關法令規範應辦理事項者,除應依上述程序辦理
外,仍須適時依相關法令規範辦理。
按財政部所提「財政部所屬公股金融機構辦理整併標準作業流
程」,公股金融機構在初期評估階段,與目標金融機構洽詢意願,
並於簽定保密協定或獨家協商合約 (投資意向書初稿),取得目標
金融機構營業、財務、資產負債及人力資源等各項內部資料。再根
據所取得目標金融機構之內部資料,分析目標金融機構與其中長期
發展策略相符之程度,及潛在之綜效與各項併購風險;據以提出投
資可行性報告及擬定投資意向書初稿及相關預算試算。進而擬訂遴
選 外 部 顧 問 標 準 (如 遴 選 財 務 顧 問 、 會 計 師 、 律 師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保險精算師、無形資產鑑價師、承銷商等),並於提報董事會
審議通過後,即進行相關合併作業與外部顧問之公開遴選作業,以
完成初步階段任務,後續再與目標金融機構簽訂合併意向書及對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