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銀行合併面面觀
P. 84

76




                                                  出合併將損害其權益之異議。
                                               2. 提報各主管機關核准 (金管會、證交所等)
                                               3. 各項登記之變更。
                                               若有因評價基準時間產生之落差,則依契約調
                             調整併購價格
                                               整併購價格。
                                 ↓

                        五、併後整合階段
                                               1. 派駐經營團隊
                             進駐經營團隊
                                               2. 相關業務移交
                                               1.  組織架構、業務、人事、資訊系統、營業
                                                  通路、授權範圍、事務處理等之整合與調
                               資源整合
                                                  整。
                                               2. 本公司經營策略再定位。
                                 ↓
                             追蹤併購綜效            定期評估合併之綜效(包括業務及成本綜效)。

                        註:倘國營事業遇有相關法令規範應辦理事項者,除應依上述程序辦理
                            外,仍須適時依相關法令規範辦理。

                            按財政部所提「財政部所屬公股金融機構辦理整併標準作業流

                        程」,公股金融機構在初期評估階段,與目標金融機構洽詢意願,
                        並於簽定保密協定或獨家協商合約  (投資意向書初稿),取得目標

                        金融機構營業、財務、資產負債及人力資源等各項內部資料。再根
                        據所取得目標金融機構之內部資料,分析目標金融機構與其中長期
                        發展策略相符之程度,及潛在之綜效與各項併購風險;據以提出投

                        資可行性報告及擬定投資意向書初稿及相關預算試算。進而擬訂遴
                        選  外  部  顧  問  標  準    (如  遴  選  財  務  顧  問  、  會  計  師  、  律  師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保險精算師、無形資產鑑價師、承銷商等),並於提報董事會
                        審議通過後,即進行相關合併作業與外部顧問之公開遴選作業,以
                        完成初步階段任務,後續再與目標金融機構簽訂合併意向書及對目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