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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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合併程序 77
標金融機構進行全面實地查核與評估作業。
8.1 合併意向書 (Letter of intent in Merger,LOI)
所謂合併意向書,係指銀行間為促成合併可行性,進一步瞭解
與衡量彼此資產價值與債務承擔情形,而簽定具合併意願之協商文
件;也可說是認識彼此的一項備忘錄或原則性協議;亦即是擬定合
併條款與程序的先期作業,暨作為表彰雙方「意向」與「誠意」的
臨時性文書或簽定正式合約前的預備性文件。因僅止於雙方之意向
表達,故不同於合併契約具有約束雙方之法律效力。
銀行雙方透過意向書之簽定,用以概括反映當事人之想法、態
度、意圖和未來打算;並藉此表明合併共識成立之前提條件,與藉
由意向書的內容和實際情況,彼此進行全面與深入的分析,有利於
未來股份轉換條件與比例之議定。銀行雙方透過討論與磋商,進一
步達成一致性意見後,再予簽訂合併契約,並確立合併時程、價格
及合併基準日。總之,合併意向書為簽訂合併契約的前哨站與基
石;至於銀行雙方簽訂合併意向書,對銀行合併所帶來的潛在效益
與潛在缺點,作者認為:
1. 潛在效益
獲取雙方為合併而共同努力與發展的對話管道;
提振完成交易的信心;
確認交易基本架構、稅賦負擔 (如:合併後免稅額) 及合
併型態的確立;
雖非正式合併文件,卻是獲取交易競爭者投標的較好作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