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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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企業併購法 213
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但公司依第十八條第六項進行合併時,僅
消滅公司股東得表示異議。
三、公司進行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合併之董事
會依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
議者。
四 、 公 司進行第二十七條之收購時,公司股東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
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
五、公司進行第二十九條之股份轉換時,進行轉換股份之公司股東及受
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
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
六、公司進行第三十三條之分割時,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或受讓營業或財
產之既存公司之股東於決議分割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
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於前項各款 情形準用
之。
但依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簡易合併時,以董事會決議日作為計算期間之基
準日。
第 15 條
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
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
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讓與公司或被分割
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