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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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企業併購法 217
一、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
二、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數量及其他
有關事項。
三、公司股東轉讓予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股份總數、種類、數量及其
他有關事項。
四、對公司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
五、轉換契約應記載公司原任董事及監察人於股份轉換時任期未屆滿者
是否繼續其任期至屆滿有關事項;轉換決議應記載新設公司之董事
及監察人名冊。
六、與他公司共同為股份轉換新設公司者,轉換決議應記載其共同轉換
股份有關事項。
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準用前二項、前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
定。
公司依前條規定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者,其未分配盈餘於轉換後,雖
列為他公司之資本公積。但其分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
限制。
公司依前條規定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者,而於該公司轉換前已發行特
別股,該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於轉換後,由他公司承受,他公司於轉
換年度,得依董事會編造之表冊,經監察人查核後分派股息,不適用公
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公司依前條規定與他公司進行股份轉換而新設公司者,該新設公司就轉
換股份之資本額度內,得不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