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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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9 條

                        公  司  讓  與全部或主要之營業或財產予他公司,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
                        部交易對價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者,其因讓

                        與營業或財產而產生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因而產生之損
                        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前項所稱主要之營業,指讓與營業之最近三年收入達各該年度全部營業

                        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所稱主要之財產,指讓與財產達移轉時全部
                        財產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公司分割並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者,其因而產生之所得,免徵營
                        利事業所得稅;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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