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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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了結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基金受
益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
第 16 條
擬合併之金融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附具
下列書件︰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計畫內容 (含合併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合併
後業務區域概況、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
事項)、預期進度、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與適法性及第六條審酌
因素之評估等分析。
二、合併或讓售或投資契約書︰除應記載事項外,尚應包括對受僱人之
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
三、存續機構及消滅機構股東大會、社 (會) 員 (代表) 大會會議紀錄。
四、金融機構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公告 (通知) 等
證明文件。
五、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或退還股金之社員資料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六、會計師對合併換股比例或讓售信用部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之評價合
理性之意見書。
七、合併前一個月月底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八、合併換股或讓售或投資基準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財產目錄、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九、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因合併擬成立新設機構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由新設機構之
發起人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