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銀行合併面面觀
P. 213
附錄二 金融控股公司法 205
前項轉換契約或轉換決議應記載下列事項,於發送股東會之召集通知
時,一併發送各股東,並準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項但書之 規
定:
一、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
二、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三、金融機構股東轉讓予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
量。
四、對金融機構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
五、召開股東會決議之預定日期。
六、股份轉換基準日。
七、金融機構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發放股利者,其股利發放限額。
八、轉換契約應記載金融機構原任董事及監察人於股份轉換時任期未屆
滿者,繼續其任期至屆滿之有關事項;轉換決議應記載新設公司之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九、與他金融機構共同為股份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轉換決議應記
載其共同轉換股份有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