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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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金融控股公司法  205



                             前項轉換契約或轉換決議應記載下列事項,於發送股東會之召集通知
                             時,一併發送各股東,並準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項但書之 規

                             定:
                             一、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

                             二、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三、金融機構股東轉讓予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
                                  量。

                             四、對金融機構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
                             五、召開股東會決議之預定日期。

                             六、股份轉換基準日。
                             七、金融機構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發放股利者,其股利發放限額。

                             八、轉換契約應記載金融機構原任董事及監察人於股份轉換時任期未屆
                                  滿者,繼續其任期至屆滿之有關事項;轉換決議應記載新設公司之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九、與他金融機構共同為股份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轉換決議應記
                                  載其共同轉換股份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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