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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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助手;
(5) 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
(6) 採礦人員;
(7)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者。
3. 派遣勞工人數上限,暫訂不得超過要派單位僱用總人
數 3%。
4. 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
5. 要派單位不得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若有此情形,自要
派單位受領勞務時起,視為成立不定期契約關係。同
時,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之契約終止,派遣單位應給
付資遣費予派遣勞工。
6. 派遣勞工工作滿 1 年得以書面請求與要派單位成立勞
動契約。新法規定,如果要派單位於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未以書面表示反對,即成立勞動契約。
7. 未滿 16 歲不得擔任派遣勞工。
8. 派遣員工之工資,不得低於要派單位僱用從事相同工
作性質、內容及職務員工之工資。但基於績效、工作
經 驗 或 其 他 非 因 派 遣 員 工 身 分 之 正 當 理 由 , 不 在 此
限。
9. 若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員工工資,且員工經請求仍
未給付時,要派單位應負給付責任。
10.若派遣員工發生職業災害,要派單位應與派遣單位負
174 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