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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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助手;

                             (5)  大眾運輸行車及駕駛人員。

                             (6)  採礦人員;
                             (7)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者。

                          3.  派遣勞工人數上限,暫訂不得超過要派單位僱用總人

                             數 3%。
                          4.  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

                          5.  要派單位不得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若有此情形,自要

                             派單位受領勞務時起,視為成立不定期契約關係。同
                             時,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之契約終止,派遣單位應給
                             付資遣費予派遣勞工。

                          6.  派遣勞工工作滿 1 年得以書面請求與要派單位成立勞

                             動契約。新法規定,如果要派單位於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未以書面表示反對,即成立勞動契約。

                          7.  未滿 16 歲不得擔任派遣勞工。
                          8.  派遣員工之工資,不得低於要派單位僱用從事相同工

                             作性質、內容及職務員工之工資。但基於績效、工作
                             經  驗  或  其  他  非  因  派  遣  員  工  身  分  之  正  當  理  由  ,  不  在  此

                             限。

                          9.  若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員工工資,且員工經請求仍
                             未給付時,要派單位應負給付責任。

                          10.若派遣員工發生職業災害,要派單位應與派遣單位負

              174            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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