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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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動,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3)  為派遣勞工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因性別或性
                                 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4)  對派遣勞工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5)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

                                 派遣勞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
                                 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6)  未遵守性騷擾及性騷擾之防制義務。

                             (7)  未給予女性派遣勞工哺乳時間  (每日 2 次,每次 30
                                 分鐘)。

                             (8)  要派單位僱用勞工 30 人           以  上  時  ,  拒  絕  派  遣  勞  工
                                 (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  之下列請求之一:一、每天

                                 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二、調整工作時間。


                             就業服務法規定:
                             對派遣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

                             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
                             由,予以歧視。

                           12.禁止差別待遇,包括:

                             (1)  要派單位於工作場所內提供勞工使用之設施及設
                                 備,不得因派遣勞工之身分而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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