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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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動,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3) 為派遣勞工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因性別或性
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4) 對派遣勞工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5)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
派遣勞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
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6) 未遵守性騷擾及性騷擾之防制義務。
(7) 未給予女性派遣勞工哺乳時間 (每日 2 次,每次 30
分鐘)。
(8) 要派單位僱用勞工 30 人 以 上 時 , 拒 絕 派 遣 勞 工
(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 之下列請求之一:一、每天
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二、調整工作時間。
就業服務法規定:
對派遣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
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
由,予以歧視。
12.禁止差別待遇,包括:
(1) 要派單位於工作場所內提供勞工使用之設施及設
備,不得因派遣勞工之身分而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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