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要派單位對派遣勞工應徵正職工作時,不得因其身 分而有差別待遇。 (三)提醒事項 勞動派遣為在我國為新興型態的勞務提供模式,社會對於 是否立法,並未有多數共識,未來我國勞動派遣法制的走向為 何,變數仍大。觀察我國過往的勞動政策,基於僱用安定目 的,政府一貫採取的是繼續性的僱用政策,故對於勞務派遣, 雇主宜將其視為一時的替代性措施,而非人力運用的常態,並 以培育長期人力作為留才的手段,以共創勞資雙贏。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