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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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2: 兩個利率上限,有相同的期限,比較利率期限較短者較之
比較利率期限較長者 (如 3 個月期 LIBOR 對 6 個月期 LIBOR) 的價格
(權利金) 為高。同樣的推論也適用於利率下限。因比較利率期限較短
所構成的利率上 (下) 限,較之比較利率期限較長所構成的利率上 (下)
限,有更多的選擇是否執行契約的機會[例如,兩個 2 年期的利率上
限,比較利率一個是 3 個月期利率,另一個是 6 個月期利率,則 3 個
月期比較利率者有 7 個 (=24 / 3-1) 選擇機會,而 6 個月期比較利率
者僅有 3 個 (=24/ 6-1) 選擇機會],其價格 (權利金) 因此也較高。
五、換利選擇權
換利是一個遠期利率協定的資產結合,但也可以有一個選擇權置
於換利之上 (options on swaps),即付權利金擁有換利選擇權,有權利
在幾個月後決定要不要簽訂換利契約。比較的基礎為履約換利率
(strike swap rate) 與換利選擇權到期日的市場換利率 (market swap rate)
比較,若屆時支付固定利率的市場換利率高於履約換利率,當然就簽
訂換利契約,否則就放棄該換利選擇權,決策的機會因此僅有一次,
這不同於利率上限與利率下限,兩者分別是由一連串的利率買權與賣
權所構成,每隔一段時間後就有一次決策的機會,總計有好幾次的決
策機會。因此,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一個利率上限,若其比較利率
的期限基礎與支付固定利率的換利選擇權相同,兩者的期限亦相同,
則利率上限的價格將高於換利選擇權的價格。」同理可推至於利率下
限。
以上結論產生的原因如下。利率上限使負債管理者在每一個重訂
利率日,有權利決定是否以履約利率或市場利率來支付利息,而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