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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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〡利率選擇權市場  329





                                  利率下限等於一連串履約利率相同的賣權,所以
                                                 Σ(利率賣權)=Floor (X)                            (18)

                                  支付固定利率,收入浮動利率的換利契約,正好等於一連串支付
                             相同固定利率的遠期利率協定 (請參閱第八章換利市場),所以

                                               Σ(遠期利率協定)=Swap (X)                             (19)
                                  將  (17)  至  (19)  式代入  (15)  式,得到著名的「利率上限-利率下
                             限」平價 (cap-floor parity) 定理如下:

                                                 Cap (X)-Floor (X)=Swap (X)                   (20)

                                  上式中,Cap  (X)  為購買一個履約利率為 X 的利率上限,-Floor
                             (X) 為出售一個履約利率為 X 的利率下限,Swap (X) 為支付固定利率

                             X 的換利。如果 Cap  (X)-Floor  (X)<Swap  (X),則可以買入 Cap
                             (X),賣出 Floor  (X),同時承作收入固定利率 X 的換利,套取利潤;

                             反之,若 Cap  (X)-Floor  (X)>Swap  (X),則可以賣出 Cap  (X),買入
                             Floor (X),同時承作支付固定利率 X 的換利,套取利潤。



                             四、利率選擇權的一些不等式關係


                                  將以上利率選擇權平價關係的分析,予以進一步延伸,可以獲得
                             以下的兩個結論:

                                  結論 1: 比較利率為 3 個月期 LIBOR,期間為 1 年期之 3 個 3 個月
                             期利率買權所構成的利率上限,其價格  (權利金) 將高於期間也是 1 年

                             期,履約利率相同的單一利率買權。同樣的推論也可適用於利率賣

                             權。此乃因為 3 個利率買權構成的利率上限,有 3 個選擇權執行與否
                             的機會,而同樣期限的單一利率買權則僅有一個選擇執行與否的機會
                             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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