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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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〡利率選擇權市場 329
利率下限等於一連串履約利率相同的賣權,所以
Σ(利率賣權)=Floor (X) (18)
支付固定利率,收入浮動利率的換利契約,正好等於一連串支付
相同固定利率的遠期利率協定 (請參閱第八章換利市場),所以
Σ(遠期利率協定)=Swap (X) (19)
將 (17) 至 (19) 式代入 (15) 式,得到著名的「利率上限-利率下
限」平價 (cap-floor parity) 定理如下:
Cap (X)-Floor (X)=Swap (X) (20)
上式中,Cap (X) 為購買一個履約利率為 X 的利率上限,-Floor
(X) 為出售一個履約利率為 X 的利率下限,Swap (X) 為支付固定利率
X 的換利。如果 Cap (X)-Floor (X)<Swap (X),則可以買入 Cap
(X),賣出 Floor (X),同時承作收入固定利率 X 的換利,套取利潤;
反之,若 Cap (X)-Floor (X)>Swap (X),則可以賣出 Cap (X),買入
Floor (X),同時承作支付固定利率 X 的換利,套取利潤。
四、利率選擇權的一些不等式關係
將以上利率選擇權平價關係的分析,予以進一步延伸,可以獲得
以下的兩個結論:
結論 1: 比較利率為 3 個月期 LIBOR,期間為 1 年期之 3 個 3 個月
期利率買權所構成的利率上限,其價格 (權利金) 將高於期間也是 1 年
期,履約利率相同的單一利率買權。同樣的推論也可適用於利率賣
權。此乃因為 3 個利率買權構成的利率上限,有 3 個選擇權執行與否
的機會,而同樣期限的單一利率買權則僅有一個選擇執行與否的機會
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