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之罰鍰。
2. 未申報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
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
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
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
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
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
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
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述規定倍數處罰。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9 萬 元 ,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4,500 元。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
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 按所漏稅額之半
數,分別依前述規定倍數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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