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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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所 79)。
各項處罰內容之規定如下:
項目 內容 法源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規定補辦結算申 所得稅法
報 (15 日),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 108 條
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 10%滯
滯報金 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
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 10%滯報
金。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1,500 元。
納稅義務人逾規定之補報期限 (15 日),仍未辦 所 108
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
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
怠報金 應納稅額另徵 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
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
之半數另徵 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 9 萬
元,最低不得少於 4,500 元。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 稅捐稽徵
滯納金 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逾 30 日仍 法 20 條
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 已申報有漏報或短報 所得稅法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 110 條
罰鍰
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
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 2 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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