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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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所 79)。


                            各項處罰內容之規定如下:



                           項目                      內容                       法源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規定補辦結算申 所得稅法
                                 報  (15 日),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 108 條

                                 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 10%滯
                          滯報金  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
                                 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 10%滯報
                                 金。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1,500 元。
                                 納稅義務人逾規定之補報期限  (15 日),仍未辦 所 108
                                 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

                                 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
                          怠報金  應納稅額另徵 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
                                 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
                                 之半數另徵 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 9 萬
                                 元,最低不得少於 4,500 元。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 稅捐稽徵
                          滯納金  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逾 30 日仍 法 20 條
                                 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  已申報有漏報或短報                            所得稅法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 110 條
                           罰鍰
                                    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
                                    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 2 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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