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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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盈虧互抵之運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是採用「年度」的觀念,企業當年度

                      計算結果有所得者就必須繳稅,以往年度營業所產生的虧損,
                      原則上不能從本年度所得計算減除,但營利事業如能同時符合

                      下列 4 項條件:1.  公司組織【獨資合夥不適用】、2.  會計帳

                      冊簿據完備、3.  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虧損之所得年度之結算
                      申報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4.  如期辦

                      理結算申報者,則可將其經國稅局核定的前 10 年內各期虧

                      損,自本年度所得扣除後,再行計稅。



                       甲公司 X1 年度所得額達 2,500 餘萬元,而該公司曾於前 2 年度虧損
                       1,200 餘萬元。假設該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
                       帳證齊全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則甲公司於計算 X1 年度之課稅所得額
                       時,得於其當年度 2,500 餘萬元之所得額中扣除 1,200 餘萬元後,以

                       1,300 餘萬元為課稅基礎,僅需繳納約 221 餘萬元  (1,300 萬元×17%)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可立即有約 204 萬元  (1,200 萬元×17%)
                       之節稅效果。


                          公司要適用盈虧互抵,上述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其中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指的是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商業會

                      計法及相關函釋等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具憑證。但
                      如果營利事業有交易事實卻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

                      證,財政部也另以令釋放寬可免視為會計帳冊不完備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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