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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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欲避免被處罰需注意下列事
項:
一、申報時效要把握,才可避免滯報金、怠報金、滯
納金及罰鍰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
度內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
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
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
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
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
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
起 15 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屆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
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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