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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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費用認列方法之選擇
存貨計價方法之選擇,依稅法規定,存貨之估價,以實際
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
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
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成本
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選擇,依稅法規定,可以採用平均
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且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
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 2 年。
中小企業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
耐用年數在 2 年以上者,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
載年數,縮短 1/2 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 1 年者,不予計
算。
在稅法規範下,企業可配合需求,選擇最有利節稅方法計
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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