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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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下之
申報案件可適用書面審核,設該業純益率為 6%。商品經紀業
(代銷)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 1,000 萬
元以下之申報案件可適用書面審核,純益率為 10%。
經銷與代銷兩者開立發票之金額不同,經銷商是向原廠商
購買商品,而後再以自己的名義和計算轉賣所約定的商品,經
銷商按賺取買入賣出的價差,要自負盈虧,以銷貨金額開立發
票。代銷屬代客買賣或居間買賣而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的營業行
為,應依約定代銷價格取得「委託代銷」發票,及開立等額
「受託代銷」發票予消費者,並就結算應收取的佣金或手續費
開立發票予委託方。
四、使用電子發票以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 1%或所
得額標準降低 2%
財政部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自 75
年實施以來,以降低純益率階段性獎勵目標已達成,財政部以
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09090 號令將該獎勵措施
於 103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並自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案件生效。自 103 年度起至 112 年度止,營利事業如欲享
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降低 1%或非擴大書面審核
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降低 2%之優惠,應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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