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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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資收益之認列:
(1) 當公 司 盈餘不分配,股東不課稅 (但需加徵 10%稅
額),與股東稅率比較,決定是否分配盈餘。
(2) 民國 87 年起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
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但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二、避免被設算收入 (利息收入)
1.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
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
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2.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
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
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
收入課稅。
三、經銷與代銷之比較
經銷與代銷在純益率之認定上有所差異,依 102 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行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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