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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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報與查核



                        (一)暫繳申報


                          1.  暫繳之意義及時間

                                 暫繳申報是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營利事業,於年

                             度進行至一半,計算其應納稅額,並以應納稅額之一半

                             繳納於政府的一種制度。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
                             為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申報暫繳,但採 4 月制者

                             則應於 12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辦理。

                          2.  暫繳稅額之計算

                             (1)  以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

                                為暫繳稅額:

                                但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
                                稅額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 2,000 元以下者,自 98

                                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免申報免暫繳)。

                             (2)  以當年度前 6 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

                                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須符合下列條件:A.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B.  會計帳

                                冊簿據完備 C.  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D.  如期辦理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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