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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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算申報
時間: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不得延期。
(三)查核方式
查核方式 營業額 課稅所得計稅 繳納稅款
書面審查 全 年 營 業 收 申報純利按擴大書面審核標 自 行 計 算 繳 納
入 3,000 萬元 準 純 益 率 計 算 , 一 般 為 200,000×17%=
以下 6%。 34,000 元
例如:營業收入 3,000,000×
6%=180,000
申報查帳 全 年 營 業 收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 申報後由國稅局
入超過 3,000 在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 查帳決定增補稅
萬元 原申報額為準。 款
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
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
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
得額不及所得額標準者,得
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就平時記載帳冊憑證先自行
計算所得及繳交稅款後,接
受國稅局調帳查核決定調整
增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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