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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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結算申報


                            時間: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不得延期。


                        (三)查核方式



                        查核方式        營業額            課稅所得計稅                繳納稅款

                        書面審查  全 年 營 業 收 申報純利按擴大書面審核標 自 行 計 算 繳 納
                                 入 3,000 萬元 準 純 益 率 計 算 , 一 般 為 200,000×17%=
                                 以下          6%。                      34,000 元
                                             例如:營業收入 3,000,000×

                                                   6%=180,000
                        申報查帳  全 年 營 業 收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 申報後由國稅局
                                 入超過 3,000 在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 查帳決定增補稅
                                 萬元          原申報額為準。                  款

                                             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
                                             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
                                             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

                                             得額不及所得額標準者,得
                                             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就平時記載帳冊憑證先自行
                                             計算所得及繳交稅款後,接

                                             受國稅局調帳查核決定調整
                                             增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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