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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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總公司當年度有課稅所得 500 萬元,另有美國分公司所得 200
                       萬元  (設已納稅額 60 萬元),甲公司當年度應納稅額為若干?

                       答:(500 萬元+200 萬元)×17%=119 萬元  (境內外稅額)
                           500 萬元×17%=85 萬元  (境內稅額)
                           119 萬元-85 萬元=34 萬元  (可扣抵限額)
                           美國已納稅額 60 萬元,最高可抵 34 萬元
                           應納稅額=119 萬元-34 萬元=85 萬元




                      五、營業期間不滿 1 年之所得額換算及稅額計算  (所 40)


                          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 1 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

                      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
                      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算。但營利事業因解散清算或遭主管機關勒

                      令歇業時,不在此限。


                       假定甲公司採曆年制,於 X1年7月18日開始營業,當年度之所得額為
                       40萬元,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稅額為多少?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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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萬元×      =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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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萬元×17%=1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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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萬元×     =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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