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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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需當期扣抵,切勿遺

                             漏)。


                        (三)避免取得非交易對象之發票。


                            支付貨款之資金流程可供查驗,並請多利用本票、支票、

                        匯票支付。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

                        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一定金額目前訂為
                        100 萬元。


                        (四)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支出及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

                               人等之貨物或勞務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進項憑證之稅

                               額不得扣抵  (營業稅法 19 條)。


                        (五)與公司相關業務無關  (例如:個人或家庭支出)  之進

                               項憑證不得列帳與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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