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需當期扣抵,切勿遺
漏)。
(三)避免取得非交易對象之發票。
支付貨款之資金流程可供查驗,並請多利用本票、支票、
匯票支付。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
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一定金額目前訂為
100 萬元。
(四)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支出及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
人等之貨物或勞務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進項憑證之稅
額不得扣抵 (營業稅法 19 條)。
(五)與公司相關業務無關 (例如:個人或家庭支出) 之進
項憑證不得列帳與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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